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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20121130《JYJ dance now! 》
JYJ與SM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終於結束了。是以『合議』終結了所有糾紛程序。透過這次的合議,JYJ放棄了理應收回的錢,而SM則是事實承認了與現行所屬藝人簽定的合約書中,存在著無效事由。
不過,世間最關注的,莫過於JYJ能否活動音樂節目一事了,也就是說,雖然《專屬合約》判為無效且其效力也已解除,看似是JYJ完胜了,但是JYJ放棄了因過去不公正的收益分配而沒能收取的錢。

想要活動的藝人,獲得了自由活動,把錢看得較重的公司,沒有掏出一分錢,這樣看來,雙方對於彼此交換的條件,似乎很滿意。反正SM在日後簽定合約時,無關於此番合議的,皆須按照公正委員會的模範交易基準來設定更為公正的合約條件。所以從法律層面來說,即便SM認定了現存合約書的無效事由,也已經不再重要。
我記得此糾紛是從JYJ與其他公司簽約,而SM和JYJ各圍繞著《專屬合約》提出《假處分申請》之際,才被社會如此關注。在大法院官網判例檢索首頁上發布的《假處分申請》決定,還破格放置了將近一年的時間而未刪。
我還記得,由於這不是《本案訴訟》,只不過是判決訴訟前,臨時性的從現實角度來斷定『能否』進行特定之事的《假處分》而已,因此在過去,很難看到在大法院官網中,出現這般事例。我認為這反映了社會對此糾紛的關注度。
我想將『專屬合約無效』和『收益分配問題』,分開來談。

◆《專屬合約》部分無效
依法來說,我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判斷合約是否有效,必將經過以下過程。
無關於『口頭合約』還是『書面合約』,也無關於其內容為何,合約當事者之間(在此指的是JYJ成員們和SM公司)曾經針對合約內容,進行過合議。之後,查看是否存在不合常理的不公正條項與反社會秩序的條項,再看
當事者中是否有一方是位居優越地位而單方制定合約細節條項。然後,這般內容的合約判為不公正合約,將部分或全部條項判為無效
SM與練習生時期的JYJ或剛出道的JYJ成員們之間的合約,從合約時效方面來看,確實濫用了優越的地位
而13年的合約時效,足以讓經紀公司收回本錢的時間因為他們是『慣用於將眾多失敗案例的投資,皆從成功案例的收益來填補的號稱「經紀公司」』的企業,所以對這樣的做法,也很無奈。       
13年時效雖為不公正,但我反而覺得演藝經紀業界將『一般合約條件』與『13年時效』結合在一起而產生的不公正,才是問題所在。如果在13年期間,無論明星錢賺多寡,經紀公司都會支付一定金額的話,那麼13年,甚至是20年也不會覺得不公正
如同專業足球選手一樣。不過,向『無從預料其價值下滑或上升』的足球選手,提出13年合約時效的球團,確實不曾有過。意思是不是說SM看準了這五人絕對會紅, 所以用13年約綁住他們? 也確實...放眼SM從早至今, 好像也只有他們是綁這麼長的約!!
演藝經紀業界一向以『利用培育出來的明星來賺錢,無論錢賺多寡,公司只會挪出其收入的一定部分與明星分享(share)』的形態,簽定合約。
這樣的話,
與『成功的可能性較高的藝人』簽定拉長時效的長期合約,這就僅僅成了經紀公司單方絕對有利的情況;而初期簽定以『低分享率』制定的合約,且長期持續下去時,這就成了只對藝人不利的結構。而這樣的結構之下,合約期間是很難達成真意的合議。
在這般的體系之下,簽定這般的合約內容,而且還長達13年,真的非常不公正。

◆收益分配問題
『收益分配問題』與『專屬合約無效』不同,因為這是屬於『不能即刻臧否是非』的事項。物品的價格是由主人來定的,如果不喜歡,不買即可,客人難以為價格說三道四。說的直白一點的話,想進SM等大型經紀公司的練習生多之又多,在這樣的情況,是不可能將SM的收益分配率,制定成與小規模經紀公司類似的條件的。
因為公司要反映『練習生時期的投資費,直至培育成明星的宣傳費或品味維持費、經紀人等與明星一起共事的團隊經營費』等,而且還要計算『填補投資失敗的費用』等,所以即便成了明星,也很難向公司開口提出「我賺的錢,為何要跟大家一起分享?」的問題。
根據現在大型經紀公司『打造明星』的基本構造之形態來講,與其說是成員從練習生時期才藝過人而加入為明星組合,不如說是經紀公司具備完善的系統,所以成員們才能成為明星。右上指.png  個說法套在某些人身上, 我是贊同的kbs_org.gif
 將『收益分配問題』以投資多寡來分配的情況來看,投資較多的經紀公司會抽走更多的收益部分,這也是在所難免的事。只不過,太長時間地,將『已成明星,且其實力足以稱之為藝人(Artist),沒有經紀公司也能活動』的明星,不經再協商地,以最初定制的『長期合約之低收益分配體系』來經營,是相當的不公平的。
『收益分配問題』並不是單純的『黑與白』的問題,而是為『協商』的問題,因此,希望這部分能往更精細的方向發展。合約條件能夠合理的整頓,這也是在雙方經歷了一場為自身利益展開的激烈鬥爭後,才變為可能。
像是偶像明星的情況,小小年紀就出道,所以經紀公司會連同合約事項都得照顧,而兩者之間簽定的合約為前提之下,經紀公司是無法替明星著想的,因此急需明確為明星著想的個別法律指教者。如同體育業界,比起家人,若是專業代理人(agent)能將此部分發展的話,那情況會變得更好些。

◆感謝JYJ
對於JYJ在這3年4個月所踏出的每一步,身為律師的我,很想表示一下感謝之意。
『沒有將此掩蓋而選擇鬥爭』之背後,縱使遭受不當待遇,如果他們沒有痛下決心的話,也很難繼續鬥爭下去。 JYJ決定與『不當』相抗,並按他們的計劃明智的進行下去,同時還實實在在的積累了抗衡之力量。結果,他們沒有半途而廢的走到了今日。
雖然他們是『大衛』,而且還是名氣大的『大衛』,但是對抗『歌利亞』的這份勇氣,日後定會成為『後輩們能夠得以持續改善收益分配結構、簽定時效為4 -5年的中短期合約及合約期滿後所要論及的續約制度等合約內容,建立雙方當事者不再相互對立的合約體系』的起點。
※原文網址:
http://news.nate.com/view/20121130n10447

作者&原文出處:鄭希遠律師/ Star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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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寧親估的感想  下指2.png
很多人安慰我的時候,都用HOT事件來安慰我,可是我想說明一下HOT與東團之差別。
據我所知,HOT與SM簽了5年的合約,而『合約到期』之時,是SM『主動』挽留了隊長文熙俊和安七炫,沒有留其他三人,所以這三人就離開了SM,組成『JTL』活動,從那時候開始,HOT不再存在。
而東團的話,5人與SM簽了13年的合約。而這次糾紛,哥仨是在『合約未滿』的情況下,決定離開的,離開的同時,提告了SM。官司尚未結束的情況下,跟C-JeS簽了委託經紀業務的合約,以JYJ之名活動,而決定留在SM的浩珉,現在仍用東團之名活動。
倆團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轉貼時,請將譯者名和消息來源等從頭到尾一字不漏的轉發!
欲將此『轉譯』其他語言者,請務必先經我同意後再進行,也請尊重譯者的權益,謝謝!
◆禁止盜用、改寫◆
譯者&譯文來源:jrw8008(檸)/
http://blog.sina.com.cn/jrw8008
 
看到那一段賺錢的養沒賺錢的...我突然間想到以前我們公司的"利潤中心制"制度, 就是每一間辦公室所有盈虧自負, 賺錢的辦公室不會因為盈餘被公司拿去填補其他沒賺錢的辦公室, 而犧牲了自身應得的收溢!! 而其他辦公室也不會因為"反正有人會養我們" 而產生惰性, 長期下來公司的營運絕對會朝正面成長發展!!
 
所以...SM的這種做法也是讓我為何會對那些因為三人出走而對外放些P話的某團團員這樣的鄙視原因所在!!
當初那些沒紅的SM藝人、歌手可以說全是靠"寶兒"跟"東方五人"犧牲睡眠, 犧牲假期, 犧牲健康賺來的錢在養的, 如今稍成氣候, 再加上因為三人的訴訟案件, 導致SM不得不將全公司的藝人經紀合約改得較為人性, 說穿了就是間接得利者, 還有臉出來說廢話, 標準的"得了便宜又賣乖"!!  鄙視!!
 
(寶兒在日本前段時期也是張張大賣的,可是後來因為進軍美國失敗, 所以聲勢就不如以前了, 這也是導致三人出走的原因之一, "東方五人"韓四輯在韓國大賣超過50萬張, 而且在日本的巡演、專輯、單曲也張張大賣,  況且五人在韓國04年一出道, 年年都是必出專輯即大賣的盛況, SM卻告訴五人沒賺錢, 據說因為李秀滿為了寶兒要進軍美國, 所以在美國開了分公司, 五人的錢.....就這樣沒了,)
 
說到練習生時的投資, 我記得沒錯的話, 在中在練習生時期還要出外做一些苦力工, 賺錢養活自己, 付房租跟付學費的, 何來<對練習生養成的投資>說法, 真要說也可能只是正式簽訂合約後的訓練期, 那就更好笑了, 五人從正式簽約到正式出道, 前後不到一年(好像只有半年), 那能投資多少呢?? 更何況韓庚不也說過, 那些錢....日後SM都會從該給他們的所得裏扣回去的!!
 
三人現在放棄了跟SM要回的錢, 應該也是知道這是阿婆生子..無望了!! 反正原來也只是想爭口氣而已, 只是便宜了SM, 還有可惜了那筆原來有可能被三人拿來做公益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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