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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J和美國agency法>...一位美國律師的博文
最近我比較關注的藝人是韓國藝人中不久前解散的東方神起3人組合JYJ。對他們來說是艱難的現實,但從法律的角度看這個世界的我來說,他們的狀況是相當有意思的。無論長相、舞蹈、唱功都非常出色的他們,如果說我對他們沒有任何的偏袒,那是假話。但是最吸引我的還是,現在還小而且沒有勢力的他們在和巨大的韓國演藝組織作戰的事實。

在他們曝出“奴隸合約”問題,起訴曾培養他們的大型企劃公司(S.M. Entertainment),並開始獨立的活動之後,受到各方的不約而同的抵制。一般的看法是:SM失去了“東方神起”這顆巨大的搖錢樹而眼紅了,對背叛自己的人不給好下場的報復行為,為警告旗下藝人而殺雞儆猴。這就是所謂的SM垃圾論、小人論。
但是如果只用小人論來解釋SM的行為,還有疑問。SM算是比較成功的大型企劃公司,他們也知道企業的形象有多重要,所以他們自毀形象執著于已經開走的船(JYJ),這個欠缺說服力。因為他們的報復和警告行為,會讓他們得不償失。世界這麼大,不乏有才能的人,用更年輕更新鮮的組合替代已經丟失的偶像組合也就可以了。偶像的壽命本來不長,JYJ成員也快25歲了,所以更加無法理解他們的執著。

如果說他們怕的是“奴隸合約”的判例,好像也不能完全說明。因為SM內部已經著手在修改以前的合約內容了。因為13年終身合約已經有判為“奴隸合約”的案例,而且在演藝強國的美國在法律上是禁止7年以上合約的。這樣的現實已經作為誰也無法逆轉的趨勢在一步步走進。
我所矚目的是,為封殺JYJ,不僅是SM、還有其他企劃公司以及公共團體文產聯也在整個社會範圍內調動了。這到底是為什麼呢?

我的看法是,因為JYJ導入了美國式的“agency”規則,而這個規則在讓以大型企劃公司為主體的演藝市場秩序在崩解。現在的關鍵不在于JYJ為什麼離開SM、怎麼離開的SM,而在于JYJ是怎樣脫離目前的框架而獲得成功這一點上。如果JYJ成功的話,以後採用“agency”活動的藝人會越來越多。從“agency”性質來說,它有著使目前的企劃公司集體滅亡的危機,會帶來一場巨大的血雨腥風。
簡單來說,“agency”規則下的藝人和演藝公司的關系與目前專屬合約下的二者關系剛好相反。至今,企劃公司是主人,藝人是奴僕。但如果採用“agency”,藝人是主人,而企劃公司是奴僕。這就是在美國歷史悠久而根深蒂固的“agency”法。“agency”法    規定了當事人(Principal)和代理他的代理人(agent)之間的法律關系。
他們之間關系的核心如下
1. 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允許和同意的範圍內行動。未經允許的任何行為,當事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 當事人有義務忠實地履行職責。
3. 在履行職責時,代理人應盡心盡責(with care and due diligence)。
4. 代理人和當事人之間不應該存在任何的利害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
美式“agency”普及的話,藝人的地位和權力會得到提升,通過藝人的活動而謀生的人再也不能對藝人為所欲為了。所以,韓國的演藝企劃公司都希望JYJ失敗,也因此,他們想讓天底下的人都知道 無論喜歡還是不喜歡 沒有企劃公司 在韓國現實社會裡站不住腳的。我想,這就是他們寧可毀掉企業形象,甚至拋棄公正性,剝奪JYJ成功機會的真正原因

來源:韓博**翻譯:花_诗_有天/micky有天@百度吧

這個應該不用再解釋了吧! 親估都明白什麼是agency法厚??  所以..這三只不怕死(還是怕死了再度被壓搾)的小朋友, 正在改革韓國演藝生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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