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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KARA終止合約糾紛帶出的有關申請偶像團體名稱專利問題
韓文原文由鄭淑晶(전소정)專利律師(IP及company)最初發佈於2011年1月26日,修正於2011年1月27日 (
http://www.vop.co.kr)。
本譯文參考英文翻譯 by Jimmie of TheJYJFiles @ wordpress, shared by TheJYJFiles 。
英譯者注:文中當偶像團體Kara的名字以“Kara”出現時韓文原文中作“카라”,在文中以“KARA”出現時韓文原文中亦作“KARA”。

2011年1月26日 – 近些日子來,整個娛樂界以熱切的關心跟蹤著事前毫無預兆的“Kara事態”。在這個時候,以下兩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一是這個充滿爭議的[Kara和所屬公司之間的]問題能夠解決,或是該組合已經到達了自己的極限。說實話,我對女子團體沒有興趣關注,但當“Kara”終止合約事件變得複雜的時候,經紀公司DSP Media對於“Kara”這個名字進行了申請專屬商標權的申請。我以前從來沒有考慮過這個,這讓我意識到關於誰擁有偶像團體名稱的商標權的疑問可以成為巨大問題的源頭,因此,我對到底誰擁有這些名稱的商標權進行了調查。

出道三年後提交的KARA商標權申請
在2010年12月07日,Kara的經紀公司DSP Media提出了對於“KARA”的專屬商標權申請,由英文而非韓文書寫,該申請面向的商品種類為:第9類(可下載音樂檔),第35類(包含該商標所屬的音樂/歌曲作為大型發行用的專輯),第41類(演唱會、展覽會以及錄音等)。
可疑的是這項申請是在Kara於2007年出道後三年,現在的[Kara的]合約終止事態發生前的一個多月,所提交的。
看上去,KARA的經紀公司在這之前對於商標權採取的是一種溫和的態度。但當在公司與成員以及成員父母間的矛盾逐漸加重的時候,公司似乎決定先發制人。但是“CARA”已經給註冊了,它的泛生名“KARA”也聯繫著一個在服裝、化妝品甚至玩具方面有名的牌子。因此,[DSP]不能夠再做什麽。當這個消息流通至大眾的時候,變成了一個更大的爭論。

東方神起商標申請被拒的原因
當越來越多的報導指出KARA可能會分開,許多人擔心這個團體將會成為第二個東方神起。因此,我突然對圍繞東方神起的商標權所發生的事產生了好奇,並決定進行研究。
最強昌珉和瑜鹵允浩作為二人組使用他們舊團名“東方神起”,而其他的三位 – 朴有天,金俊秀,金在中 – 已經組成了一個新的單元“JYJ”並以此名活動中。

在進行到底誰擁有東方神起這個名字的商標權的調查研究中,我發現了一個有趣的事實;從一開始,經紀公司SM Entertainment沒有對於東方神起韓文名字(동방신기)提出商標申請,反而是對用繁體漢字書寫的“東方神起”進行了申請。(道理很簡單啦, 華人圈裡的fans多到會嚇死你, 當然要把繁體漢字的團名趕快註冊起來呀!!)

與我的預想中這個名字將會在多種商品種類中獲取註冊相違的是,[SM的]大多數申請被立刻拒絕,只有“東方神起”的簡體形式“東方神起”獲得了第9類商品(可下載音訊,CD音樂音訊)的註冊(ㄎㄎㄎ那是哪一團哪? 鐵定不是我們認識的那一團!!)我更進一步的調查是否有其他相似的商標已被註冊,但發現沒有任何類似商標的存在。

我對於“東方神起”的商標申請被拒原因產生了極大的好奇,因此向韓國專利及商標辦事處(譯者注:韓文原文作“특허청”,韓國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提交了特殊文件請求以找出原因。申請被拒的原因非常有趣,該原因也非常清楚的寫在了韓國專利及商標辦事處第一次回覆的即時意見中。

“由SM Entertainment提交申請商標權的商標是本質的且不可否認的與由瑜鹵允浩、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細亞俊秀和最強昌珉組成的著名清唱舞蹈歌唱組合相緊密聯繫的。因此,依照商標法第7.1.6條,該申請無法被受理。終。”

韓國商標法第7.1.6條規定,不允許將與有名的人有聯繫的名字註冊為商標,基於此標準,[SM的]申請被拒絕了。而東方神起的經紀公司SM Entertainment沒有意識到的是,當他們自己進行對於“東方神起”的商標申請時,該行動恰好強調了東方神起和SM Entertainment已經非常清楚的是兩個分開的法律個體了;這也是為什麽會收到如此諷刺的(從SM的角度來看)的意見回覆。這無疑讓SM Entertainment目瞪口呆,但他們能做什麼呢?唯一一個避免因7.1.6條而被拒的辦法就是從該有名人處取得同意。SM Entertainment接下來獲取了東方神起成員的同意,並以書面形式提交至韓國專利及商標辦公室。結果如何呢?韓國專利及商標辦公室下達了與第一次的回覆相同的第二次即時意見。

“由SM Entertainment提交申請商標權的商標是本質的且不可否認的與由瑜鹵允浩、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細亞俊秀和最強昌珉組成的著名清唱舞蹈歌唱組合相緊密聯繫的。因此,依照商標法第7.1.6條,該申請無法被受理。另,因為此項申請涉及未成年人,依照商標法第3章,第5章,以及民法第909章,申請人必須獲得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並且以書面形式提交。終。”

因為在提交申請的時候,東方神起的成員還是未成年人,第二次即時意見堅持要求同時提供成員們父母的同意以保證依法行事的透明度。在此之後,不知是怎樣的有關經紀公司和成員父母間的關係所造成的原因,[SM]無法提交檔證明成員父母的同意,該項商標權申請的最終決定是直白的拒絕。以上所提到的原因同樣也適用與試圖以東方神起的名字在第28類(玩具),第25類(服裝)和第18類(飾品)的商標申請。

考慮到東方神起的商標申請被拒原因,我開始思考因為KARA的合約終止事態而被提起的,當經紀公司面臨的不止是他們的偶像團體成員,同時還有對於成員們利潤分配方法及其他活動抱有不滿的父母們時,所造成的複雜情況。

是否是因為父母們無法放棄對於“東方神起”的商標權,所以他們的經紀公司才無法從標有該團體名字的商品,服裝,飾品和玩具上獲得潛在的利益呢?這只是我自己的猜想。但每每想到當這些充滿吸引力的偶像如此之早的跳入同樣具有吸引力的娛樂界時,他們的經紀公司甚至他們的父母卻對他們的壓力不甚所知,就覺得無比遺憾。

翻譯這篇文章除為練筆之外,也是因為二幕神起使用“東方神起”之名回歸進行演藝活動的行動開啟了諸多前團飯(All Fan)倒戈的序幕。以前常說對於這個組名其實並不迷戀或者不太於重視,是因為成員們擁有的實力和潛力並不需要被組名所桎梏,但當這個名字成為了打擊JYJ三人的最佳武器的時候,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這個名字的分量。

法律上表明SM Entertainment及東方神起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因此說著只有回到SME才是組合重組的辦法的人,不管是公司,成員,還是飯們,都是站不住腳的。一意孤行未取得三位成員同意就使用東方神起之名出新專輯進行Come Back活動的公司以及成員也是在進行著藐視法律的行動。在此之上更是使用組合之名對提出訴訟的三人進行施壓,在飯和廣大公眾面前混淆視聽影響三人聲譽,甚至公然歪曲詆毀提告原因的行為,更可以視作擾亂司法公正。遇到法律糾紛的時候不是使用法所認可的事實證明自己的清白,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一味的轉移視線模糊焦點製造輿論話題。面對這樣的對手,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更多的去瞭解事實武裝自己,而不能夠再以和諧掩目,以為等待就能夠帶來光明。

東方神起這個名字代表得是什麽,東方神起這個組合以後還有沒有重新聚頭的可能性,決定權應該在所有成員和飯的手上,而不是在經紀公司的手上。守護東方神起這個名字的也應該是包括瑜鹵允浩、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細亞俊秀和最強昌珉在內的所有成員一起所做的事。在不可調解的矛盾還未解決的情況下,無視其他成員還有飯的心情和意見,單方面的以東方神起的名字回歸,並且號稱是守護東方神起的行為,是不能夠被接受的。這樣的行為是在偷換概念,迷惑大眾。

以為單純的關注兩方的活動,同等的支持兩方的活動就能夠等到重組的一天的所謂團飯們,你們的支持直接的告訴SME告訴兩位成員告訴大眾這樣的行為是被認可的,受歡迎的。隨著時間流逝,這樣偷換來的概念就成真了,重組就再沒有必要了。

PS. 鄭律師所調查的結果顯示出更加諷刺的一點是,這些由經紀公司策劃的團體名字,在被提交商標申請之前,都成為了大眾所認知認可的有名人代名詞。如果對於名字如此的看重或者重視的話,為什麽要到得到成功後,或者遇到矛盾前,才著手進行商標註冊。對於經紀公司來說推出的偶像團體都是出於流水線的試驗品,成功與否都無定論都看各人造化,若是不能保證商業價值或者經濟效益的團體,也無必要進行商標註冊。最初給了機會的的確是經紀公司,但給了這些名字靈魂的卻是團體成員們,創榮譽和價值的是團體成員以及一眾支持的飯。把藝人全當商品對待的的公司,又怎麼樣好意思口口聲聲的說著這些團體的成就都歸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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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轉載 並不涉及個人言論或立場 單純針對SM公司 沒有任何人參其他愛豆的意思

中文翻譯 by TVXQ!Fly**二轉:3hreevoices吧**終轉學園

我剛剛還在論壇看到姜虎東問浩珉當年sm要用"東方神起"這個為團名, 你們覺得如何??

允浩說..."我不喜歡" ?! ......讓我非常驚訝的答案!!

允浩啊......真是委屈你啦!!  還讓你頂著隊長一職這麼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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