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從凱希那裡轉來的2則新聞,第一篇是前DNBN管理者發起的活動,不過這個活動在大吧已引起非常大的反彈,相信很多人都已經看到了!

第二篇竟然是曾經有藝人跟SM打過官司,而且在秀天三人的官司竟是他的翻版,最後該藝人跟SM和解,下場很慘,人是回去SM了,可是卻從此被冷凍!!!

新聞是漏漏長,怕有人有看沒有懂,貼心的凱希就跟金花花來場重點解說,粉好玩,大家就耐心的看完它吧!!

以下是凱希的新聞翻譯跟他個人的觀點↓

NBN發起的署名活動, 大家都知道了吧? (拍謝我沒寫清楚, 是 "前" DNBN)

我星期五有看到但是沒有PO, 以我的立場, 其實希望大家都PASS這件事, 因為感覺上對五個人沒有好處

先不要說收集到很多署名之後是不是他們就會回去, 光是DNBN發起活動這件事, 可能對輿論或者他們的處境就已經有影響了

這是SM新一波的媒體攻防站

雖然今天真的沒什麼時間, 但我還是要發兩篇文, 工作跟YJP的密碼文就丟一邊去吧(喂...)

 

首先是今天的韓國新聞

標題 : 分開的 "東方神起" 有可能再結合嗎?

"專屬契約效力終止訴訟" 對SM有利的狀況

SM方面 : "歡迎協商" ... 有可能以法律步驟結合

(新聞來源sport world) 已經分開的成員們, 再度以東方神起的名字合而為一, 真的不可能了嗎? 團體東方神起的解散, 已經慢慢被當作是既定事實在接受著, 但是狀況正在改變, 粉絲們不放棄最後的一絲希望, 五個人一起才是東方神起, 這樣的信任依然堅固

現在成員當中的Uknow允浩跟最強昌珉仍留在原來的所屬公司SM娛樂, 英雄在中, 細亞俊秀, 祕奇有天跟Avex締結了契約, 以unit的形式在日本進行活動, 但是在成員們專屬契約所在的韓國, 訴訟的情況正緊迫的變化當中, 根據結果, 狀況也有可能出現反轉

 

# 對SM有利著進行的訴訟

SM跟想要與公司脫離的三名成員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當中, 之前5月17日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 舉行了東方神起三人的專屬效力停止假處分申請判決公審, 但是給人一種訴訟正往對SM有利的進行中的印象

去年11月27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在三名成員提出的專屬契約效力停止假處分訴訟當中, 作出了 "三名成員的獨自活動, SM不得提起異議" 的判決, 根據此判決三人才能從SM獨立出來, 在日本活動

 

# SM代表 : "協議是可能的"

在第一次的訴訟當中, 3人方面能夠獲得勝訴的理由是, 以常識來判斷也覺得過長的, 和SM簽訂的13年專屬契約, 以 "奴隸契約" 來宣傳的部份, 被法官接受的這一面佔很大因素

但是後續的公審SM方面的辯護人強力主張 : "這次的事件要說是契約上的問題, 還不如說是利害關係的糾纏而產生的事件, 這樣的狀況如果被法院認同的話, 成功的藝人都會想跑掉, 這樣會變成給不好的企劃公司狀態點上火, 恐怕會給韓國的藝能產業秩序帶來不好的影響" ,  對此負責此案的法官向SM建議 "將專屬契約期限大幅減少等等, 提出新型態的契約吧" , SM的金泳民代表也表示 : "充分的協商是有可能的" , 如果以後這部分能夠協議的話, 東方神起就可以藉由法律程序再度合為一體了

不過三人方面反駁了 "東方神起一起我們很歡迎, 但是歸屬在SM之下我們沒辦法" , 表達了不變的否定立場

 

# 東方神起飯的署名運動

最遺憾的就是飯了, 以官方Fan Club Cassiopeia為中心, 韓國的東神飯在網路上開始了要求三人跟SM和解的署名運動, 飯們主導著三人不要解約, 跟SM協議才是最聰明的辦法這樣的意見

兩邊的立場激烈對立的狀況還是沒有改變, 就算在法院下了一起合作的命令的判決, 控訴也會一邊持續, 一邊演變成長期化的訴訟, 那就是對於東方神起的再結合無法樂觀的理由, 但是考慮著可能性並未完全消失, 東神飯還沒有絕望

以上, 新聞內文到這裡

 

看到SM說 "歡迎協商" , 我整個毛骨悚然....

還有這個署名運動, 叫三個人無條件的低頭回去, 聽說在百度上, 三個人的個人貼吧都有帖子呼籲大家不要去簽名 (沒辦法那個想利用飯的力量對付三人的意圖也太明顯) , 浩吧是有人PO上噗浪上面我去看到的, 珉吧我剛剛才去搜 (兩個月才去逛一次真是抱歉啊昌珉...) , 幸好沒有帖子 (沒有叫大家要簽, 也沒有叫大家不要簽, 不愧是淡然低調的珉飯) , 不曉得來這裡逛的親估們, 有多少人去簽了呢?

有點擔心... 這署名被SM拿去呈交法官, 被當作我們都贊成三個人無條件的回去SM, 萬一影響到法官的判決...

也快了說, 五月底的宣判...

 

 

然後是另外一篇, 在日BO看到的內容, 但原文也是韓文的(來自首爾新聞社會組記者的BO), 看到的時候才知道, 原來同樣型態的官司, SM曾經輸過, 而且時間就在2006年而已

這個藝人的名字, 不知道有沒有人聽過, 我完~~全沒有印象, 現在大概被SM雪藏中吧, 看看回去之後的下場...

以下內文

 

東方神起訴訟判決文 "予想" (ㄟ~~凱希..啥是予想ㄚ)

判決/注目! 這個判決

如同在部落格文章 "韓流明星 東方神起是88萬元世代" 當中和大家約定好的, 對於藝人-企劃公司 "奴隸契約" 法院判決的集合分析 

在判決文裡面出來的, 藝人-企劃公司 之間的契約書, 很神奇的, 和東方神起的契約書完全相似, 長期的契約(10年), 不公正的收益分配(只有正規專輯賣到50萬張以上的時候才支付5000萬元), 數千億元的損害賠償金(投資金額的3倍, 遺失利益的2倍) 等等完全一樣, 據說很多偶像明星都被跟 "東方神起" 一樣的專屬契約給束縛住

以結論來說的話, 法院在1審2審的時候都一樣的將此判斷為不公正契約而判決 "無效" , 但是大法院 (3審) 判決還沒有出來, 因為藝人雖然在1審打了官司, 卻在2審跟公司協議和談了, 並沒有將訴訟進行到大法院去, 考慮到地方法院 (1審) 跟高等法院 (2審) 都會接受大法院判決的法院特性, 是遺憾的緊要關頭

從CF麻豆유민호(25) (原告) 對SM娛樂 (被告) 的2006年1審判決來看, 和SM締結了專屬契約的演藝人員, 引起法庭爭鬥, 並且有堅持拿到判決文的, 就只有這麼一個唯一的例子

유민호-SM 契約書和東方神起的契約書完全一樣, 契約期間也類似, 從2003年1月3日開始 (東神是2003年6月30日) , 這是SM使用的 "標準樣式" , 可以看作少女時代, super junior, 歌手寶兒也是在一樣的契約書上簽名 

首爾中央地院 民事協議32部 (部長유철환) 在2006年10月11日對유민호-SM的專屬契約, 判定 "藉由過度的侵害原告 (유민호) 的經濟活動自由, 違反民法103條, 因此無效" [民法第103條 (反社會秩序的法律行為) 以違反善良風俗, 其他社會秩序為內容的法律行為無效]

判決文重要判斷的內容

1. 跟隨專屬契約的契約期間規定的話, 最少10年期間, 被告擁有原告演藝活動相關的所有權利, 卻維持著當初約定的收益分配方式, 即使考慮到原告的訓練期間也太過長期  

2. 專屬契約的損害賠償金規定, 其金額過多, 對原告是太大的經濟負擔, 看得出來帶有即使原告不願意也必須履行專屬契約的強制目的, 與此相比, 關於被告違反契約的損害賠償金額完全沒有規定, 也就是說被告何時要解約都可以, 原告與被告的權利/義務極度的不均衡

3. 雖然說在演藝產業的初期, 培育新人需要大筆的費用跟時間, 新人當中又只有一部分會受歡迎等, 有高度的風險性, 但是成功的話可以預想高額的收益, 投資失敗的危險要由投資者 (企劃公司) 來負擔, 這本來就是原則, 以這樣的理由, 並不能使長期契約跟過份的損害賠償金正當化

4. 契約期間跟損害賠償金的預定, 與此相關的規定就等於是專屬契約的本質, 所以這部分沒有的話, 就等於沒簽專屬契約, 因此此事件就是專屬契約完全無效

針對2006年10月11日法院對原告勝訴的判決, SM提出抗訴, 但是在2007年6月13日, 유민호接受首爾高院 (2審) 的協議申請, 與SM作出了如下的協議

協議事項 :

1. 原告 (유민호) 撤告, 原告 (SM) 同意

2. 原告確認跟被告在2003年1月3日簽訂的專屬契約有效

3.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1年6個月的紛爭就以 "沒發生過的事" 結束了, 為什麼這樣呢? 我想首爾高院的協調書當中添附的, 유민호的請求書的一部分, 可以作為回答

"原告 (유민호) 與被告 (SM) 的契約解除後, 以自身的努力, 收到音樂專門的cable放送KMTV "生放送3點톡톡" 節目之邀請而演出, 原告盡全力於上述節目演出, 也得到節目的製作人與觀眾的好評, 但是被告得知原告在上述節目演出後, 為了妨害就對製作人說 : "如果繼續讓原告演出的話, 被告所屬公司的藝人們就拒絕上這節目" , 要讓原告不再演出, 因為是音樂的專門節目, 不可能拒絕保有許多歌手的演藝企劃公司的被告要求, 擔當的PD就去向原告說明上面的事情, 要求他不要再出演, 原告於是無法再演出上述的節目"

2009年1月14日跟2009年4月8日, 首爾中央地院民事協議11部 (部長 이내주) 與民事協議25部 (部長 조원철) , 在五人偶像男團Xing的三名成員對우성현Xing娛樂提出的專屬契約效力不存在確認訴訟當中, 相繼判決藝人勝訴, 雖然企劃公司抗訴, 但團體Xing的抗訴已經確定駁回, 우성현事件還在抗訴審查 (2審) , 於首爾高院進行當中

1審判決, 特別是우성현的判決文, 針對販賣50萬張以上才支付5000萬元的條文 (東方神起專屬契約第9條) , 法院提出了判斷

"作為歌手主要收入來源的唱片稅來說, 原告 (우성현) 於實際販賣量超過50萬張的時候, 那當中單一的唱片, 可以收到5000萬元, 單曲CD的話是2500萬元, 唱片銷量超過100萬張的時候, 不管收入有多麼的多, 單一唱片也只能拿1億元, 單曲CD的話只能拿到5000萬元, 而且被告即使沒有原告的同意, 也能將原告發表的曲子拿去live唱片, 精選集, 合輯等做2次編修唱片, 再次的發售, 因此而產生的收益全部歸屬於被告, 再者像online, 有線無線的網路, mobile上的音源流通得來的收益, 以及以海外市場販賣為目的, 在國外製作的唱片, 只給原告純利益的10%, 因此, 這事件專屬契約上的利益分配相關條件, 違反社會定義, "明顯失去公正"   
 
判決文分析的結果, 法院明確的表明 "奴隸契約" 無效, 站到了藝人這一邊, 但是由於企劃公司的權力跟橫暴而成為 "弱者" 的藝人, 卻沒有辦法成為將訴訟堅守到最後的 "強者" , 提起訴訟的藝人們, 因為不是像東方神起這樣的明星, 反而更不能輸掉法院的鬥爭不是嗎? 因此我支持東方神起的訴訟, 希望他們不要在這次的戰爭中退縮 

   
   
以上是部落格的內文

 

大家看看那個協議的內容!! 撤回訴訟, 原條約有效, 訴訟金額各付各的, 什麼鬼啊?

這叫有協議嗎???  擺明了逼人家回去啊, 問題是回去了照樣沒工作, CF麻豆유민호 (YUMINHO) 有人聽過嗎? 雪藏了吧?

他還算好的, 如果簽10年, 從2003年1月算起, 加上當兵2年, 要到2015年1月, 還有...4年半

我們家五隻...加當兵15年, 如果允浩在中今年算24歲, 那約滿的時候就32歲了, 還有8年=.="

連我都想罵西兒趴....

 

 

咳咳.... 有人呼喚可愛小花說明版本是吧? 我聽到了, 讓我們小花稍微梳妝打扮一下....

0d6713831c2b548e6d811904.jpg  

小花 : 那麼我要開始了喲~~ 請注意看這邊~~

凱希 : 那個... Club Mate是....

小花 : 咳咳... 拿錯牌子XD

凱希 : =.="....  真的可以交給你嗎.....

 

0ad3ac171a102801c93d6de8.jpg 

小花 : 可以啦> <

凱希 : 喔喔喔...

小花 : 專心專心!!!

 

1d88f80caf894ffb7acbe13d.jpg 

小花 : (低頭) 第一篇新聞就是說ㄋㄟ, SM有協商的意願, 但是我們三隻很機車的不願意....

凱希 : 你們為什麼不願意?

小花 : 我們願意啊, 可以五個人一起誰不願意? 但是不想回SM去被虐待, 再說了回去公司可能還有賤招, 一旦重新簽了約, 再要反抗就難了, 到時候就算公司要我們解散, 我們也只能乖乖聽話, 即使不解散, 如果公司就是不排團體的活動我們能怎樣?

凱希 : 也對...

 

4d9da0912d7825bda877a42f.jpg 

小花 : 然後ㄋㄟ, 公司說我們上次能贏都是因為對外宣傳簽了奴隸契約的關係, 法官吃這套才讓我們贏的

凱希 : 本來就是奴隸契約啊... (為什麼在洗衣服啊你?)

小花 : 喔... 趁天氣好的時候洗一下嘛, 梅雨季衣服很難乾ㄟ

凱希 : 好有媽媽的味道啊...

 

3cbbd5aeb140d2cafaed505f.jpg 

小花 : 反正公司現在主打這件案子牽一髮而動全身, 想說服法官不要開我們這個先例, 不然韓流會完蛋, 韓國的演藝系統也都會完蛋, 大家成名之後通通都會跑掉

凱希 : 樓下有親估說約好的話就不用怕旗下藝人跑掉ㄟ

小花 : 是啊是沒錯, 不過現在約爛的佔韓國演藝圈的大多數, 所以才用這個來威脅法官

凱希 : 改革很需要時間, 你們卻跑在第一位... 唉...

 

 

3eb396d96d71280432fa1c58.jpg 

小花 : 我們腳比較長嘛 XD

凱希 : 這張看不出來喔 (逃)

小花 : 皮在癢就對了....

凱希 : 咳咳... 那個... 還有下一篇文...

 

4e45fc0b9975329e2fddd446.jpg 

小花 : 下一篇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 原來在2006年曾經有打過這樣的官司啊...

凱希 : 那個藝人後來到底怎樣了?

小花 : 我都沒聽過啊這名字, 不過, 這種合約內容果然不管怎樣, 法官都會判定為奴隸契約, 完全不合理啊, 那個收益的分配比率, 你看看, 即使我們賺來的都不花好了, 10年下來也不可能存到違約的賠償金, 根本就是完全綁死

凱希 : 但是你們公司敗訴之後把人家硬逼回去了耶

小花 : 那是一定要的, 所以公司現在也覺得可以軟硬兼施的逼我們回去

凱希 : 是啊一邊提出異議訴訟+賠償申請, 一邊想騙歌迷署名給你們壓力

小花 : 對, 公司不會只用一個方法的, 敗訴的話, 需要賠償深圳場的錢, 少了我們這個大收入, SJ 也慢慢的停頓下來, 就剩少時了, 這樣虧很多

凱希 : 而且你們三隻還在外面搶錢 XD

小花 : 那是不得已的啊, 要是可以五個人一起搶就好

凱希 : 喂....

 

0a5d01540eb421eeb645ae22.jpg 

小花 : 嘿嘿, 以上就是, 可愛的小花解說版~~ 熊熊也拿去洗一下好了^O^

凱希 : 你先去督促一下你們家俊醬的服裝吧

小花 : 那個我也沒辦法, 這次他自己負責造型呢

凱希 : 到底是哪個傢伙答應他.....

小花 : 喔... 某天我們跟小松松出去喝酒的時候...

凱希 : @@" 喝酒的時候就不要講話了小松松!!!!!

 

imgbc952379zik1zj.jpg 

教主 : 嘿嘿嘿.... 我是外表單純的恩康康~~ SOLO單就是要克利斯馬炸裂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ichell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